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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侵占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女,33岁,汉族。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3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现下落不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侵占罪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被告人下落不明、自诉人不撤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和询问上诉人万某某,其自愿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起诉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侵占罪,因周某某下落不明,一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条文进行处理正确。上诉人万某某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万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继审 判 员  唐冬斌代理审判员  黄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匡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