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洪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春,张俊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春。被执行人张俊礼。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扣押被执行人张俊礼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鲁QX**挂的重型牵引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俊礼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鲁QX**挂的重型牵引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