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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于秦林诈骗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执字第89号罪犯秦林,男,生于1959年4月22日,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船山刑初字第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林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秦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期内共计获得标准分157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秦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秦林减刑的建议合��,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顺波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