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庭庭前调解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令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