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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康鹏与苏州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鹏,苏州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康鹏。系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恒发辣椒干货经营部业主。被告苏州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180号4126室。法定代表人李月峰,执行董事。原告康鹏与被告苏州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鹏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滕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