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康鹏与苏州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鹏,苏州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康鹏。系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恒发辣椒干货经营部业主。被告苏州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180号4126室。法定代表人李月峰,执行董事。原告康鹏与被告苏州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鹏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滕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