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与被告张宏宇,幸智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张宏宇,幸智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926号原告李勇,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黄富平,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宇,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幸智娟,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张宏宇、幸智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饶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