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乐盼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盼,原湖北法雷奥车灯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盼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乐盼在本辖区辛家咀涵洞上坡处拾得斯柯达昊锐牌小型轿车车钥匙1把。随后,其用该钥匙将被害人鲁某停放在本辖区捷科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院内正在维修的1辆昊锐牌小型轿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5000元。2014年8月底或9月初某日晚,被告人乐盼窜至本辖区新民花园小区29栋2楼房间内,盗得被害人夏某的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车钥匙。随后,其用该车钥匙将被害人夏某停放于楼下的锋范牌小型轿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8000元。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乐盼被抓获,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乐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价值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及赃物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乐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乐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乐盼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乐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