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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平泉县计生局与王淑兰、张树兵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淑兰、张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艳春。被执行人:王淑兰、张树兵。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淑兰、张树兵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5)平行非执字第32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的(2005)平行非执字第32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景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星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