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黄某某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荣明代理审判员 吴素花人民陪审员 钟燕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海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