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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黄某某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荣明代理审判员  吴素花人民陪审员  钟燕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海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