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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许剑锋与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剑锋,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7号原告许剑锋,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中山路23号工业品交易中心大楼14层。法定代表人,林文挺。委托代理人俞鹭鸿、林钦,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剑锋诉被告福建天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3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通知原告到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本院限令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限令期限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前提出申请以及合理说明未到庭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剑锋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典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