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罗涛与马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涛,马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罗涛。被执行人马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纪威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