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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毛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