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四终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商汇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瑞芹因委托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商汇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杨瑞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四终字第01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黄为,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商汇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琛,该公司董事长。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卫东、孙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芹,女,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运海,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保险公司)、石家庄商汇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商汇代理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4)行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4)行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牛跃东审 判 员 李坤华(代)审判员申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乔秀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