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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平太与被申请人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平太,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陈平太,男,汉族,现年41岁,住甘肃省靖远县刘川乡。被申请人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800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清,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兰州市盐场堡上川村家园2号楼25楼2504号。负责人程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白民保字第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名下价值17039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审 判 员 刘世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轶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