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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炘、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宋文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因感情纠纷,伙同他人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沙江西路华江路口将被害人吴某某殴打致伤后逃逸。经鉴定,吴某某因外伤致脾破裂,经医院行脾切除术后,已构成重伤二级。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中,刘某的家属代为其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75000元,取得吴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范某某、姜某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及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起因、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本院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可以对刘某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可以对刘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雯雯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