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何远清与谢丰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远清,谢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何远清,男。被执行人谢丰飞,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0日所作出的(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333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丰飞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丰飞在银行的存款34138元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县广场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8076034734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剑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