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河北某某淀粉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河北某某淀粉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淀粉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某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河北某某淀粉糖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82,95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