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星仁杰热处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博瑞环保制品有限公司、邵刚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星仁杰热处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博瑞环保制品有限公司,邵刚,范建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529号原告无锡市星仁杰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金山北科技产业园C区1。法定代表人付姣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汉民,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博瑞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友谊北路283号。被告邵刚。被告范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星仁杰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仁杰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博瑞环保制品有限公司、邵刚、范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星仁杰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星仁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仁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星仁杰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宇平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