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肖某某,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某,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负担,下余128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郭文吉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