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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申请执行杨建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杨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9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负责人贾群生,行长。被执行人杨建锋,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建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浩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