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解某某,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某,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