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建云与被告毛辉、胡雪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云,毛辉,胡雪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52-1号原告冯建云,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毛辉,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胡雪培,女,xx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云与被告毛辉、胡雪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毛辉、胡雪培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毛辉、胡雪培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