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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培云、王岩等与王岩、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云,王岩,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王培云。委托代理人石志祥(夫妻关系)。被告王岩。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所,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351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昆,所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云与被告王岩、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