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世纪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世纪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中山市世纪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杨鹤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行,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中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徐国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世纪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中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世纪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5元,减半收取647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夏重彬审 判 员 梁 瑜代理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