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徐骏俊、洪立涛与洪立涛、褚碧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骏俊,洪立涛,褚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徐骏俊。被告:洪立涛。被告:褚碧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骏俊诉被告洪立涛、褚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骏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骏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财产保全费479元,合计953元,由原告徐骏俊负担。审判员 李晓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