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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徐骏俊、洪立涛与洪立涛、褚碧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骏俊,洪立涛,褚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徐骏俊。被告:洪立涛。被告:褚碧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骏俊诉被告洪立涛、褚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骏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骏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财产保全费479元,合计953元,由原告徐骏俊负担。审判员  李晓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