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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5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亚斌,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杨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黎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