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娄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31号原告:娄某。委托代理人:付聪,武汉市洪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