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泮辉、苏静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王泮辉,苏静静,王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泮辉,男,成年,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苏静静,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光红,男,成年,汉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泮辉、苏静静、王光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月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