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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大连石化公司消防支队司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宴,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