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鹏与严永军、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严永军,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68号原告:张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钦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永军,男,汉族。被告:秦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严永军、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严永军、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孔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