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桂芬与匡华松等人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芬,匡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芬,女性,汉族,58岁,农林牧渔劳动者,文盲或半文盲。被执行人匡华松,男性,汉族,52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卫东。申请执行人陈桂芬与被执行人匡华松等人交通事故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