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姜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20号原告:姜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