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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姜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20号原告:姜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