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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6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薛立孟诉被告冯倩倩、孙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6942号原告薛立孟,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瓦屋庄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111971********。被告冯倩倩,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五城市*号楼***室(原告诉状所列)。被告孙霞,女,年龄40岁,住青岛市黄岛区徐戈庄村*号(原告诉状所列)。原告薛立孟诉被告冯倩倩、孙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立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安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