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袁杰、常雪丽与安徽省宿州市永镇乡单圩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杰,常雪丽,安徽省宿州市永镇乡单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袁杰,男。申请执行人:常雪丽,女。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永镇乡单圩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瑞,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及诉讼、执行费共计XXXXX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永镇乡单圩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XXXXX元(账户名称:永镇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监管中心,账号20XX1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青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