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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方莉与王战士、候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莉,王战士,候东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15号原告:方莉,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战士,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候东风(曾用名候永良),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方莉诉被告王战士、侯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战士、侯东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莉诉称,2014年1月12日被告王战士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1500元,并由被告侯东风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5%。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2014年4月12日之前的利息,之后的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500元及利息4914元(利息��月利率2.6%计算自2014年4月12日至同年10月12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被告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基本情况。3、借据,证明被告王战士由被告侯东风担保于2014年1月12日借原告现金31500元的事实。被告王战士、侯东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1月12日被告王战士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1500元,并由被告侯东风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条内容:“出借人:方莉,借款人:王战士,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叁万��仟伍佰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5%,签约时间:2014年1月12日,到期时间2014年4月12日,担保人签名:候东风,联系电话:181××××8688,备注:利息已付”。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2014年4月12日之前的利息,之后的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方莉主张被告王战士偿还借款,被告王战士对此没有提出抗辩,且被告王战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王战士偿还借款31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王战士按月利率2.6%偿还利息4914元,因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利息,且原告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付。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并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双方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被告刘国栋保证的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被告侯东风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战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莉借款31500元及利息4914元((利息按月利率2.6%计算自2014年4月12日至同年10月12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侯东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侯东风承担还款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王战士、侯东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亚洲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务人追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