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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建文诉吴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文,吴文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26号原告黄建文,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文进,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文诉被告吴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黄建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