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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少民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少民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巡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2014年4月18日因感情不和,在海州区民政局办理自愿离婚手续,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均做水果生意。双方系再婚。原告与前夫生的女儿(未婚)居住,有一套住房。现原告以婚生女张某乙在被告处得不到很好的照顾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由原告抚养。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的婚生女张某乙未满二周岁,并且现由原告照顾,经综合考量其生活环境和原告的条件,为有利于张某乙健康成长,本院决定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考虑到连云港市的生活水平和被告负担能力,被告每月负担张某乙500元抚养费为宜。遂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的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至张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上诉人张某甲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一直精心照顾张某乙。因张某乙生点小病,被上诉人借机将其强行抱走。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变更张某乙的抚养权。被上诉人刘某辩称,婚生女张某乙一直由其抚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女张某乙的抚养权归属。父母与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本案而言,考虑到婚生女张某乙尚未满二岁且系女孩,跟随母亲生活客观上会得到更好地照顾,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合法权益保障等角度出发,原审法院判决婚生女张某乙由被上诉人抚养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有探望婚生女张某乙的权利与义务,望双方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妥善解决好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24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怀友审 判 员  赵克霞代理审判员  李叶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双迎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