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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滦南县东黄坨镇崔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常爱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85号原告:滦南县东黄坨镇崔大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艾永春。委托代理人:贾连合。被告:常爱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东黄坨镇崔大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常爱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东黄坨镇崔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东黄坨镇崔大庄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南县东黄坨镇崔大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滦南县东黄坨镇崔大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