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姜本全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赵某甲,潘某乙,姜本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一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农民。系被害人潘某丁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职业、。系被害人潘某丁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乙。系被害人潘某丁之女。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甲,职业、。共同诉讼代理人XX、刘华伟,山东珏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本全(曾用名姜本胜),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明礼,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本全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赵某甲、潘某乙、姜某甲以要求赔偿丧葬费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XX、刘华伟,被告人姜本全及其辩护人王明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至9月,被告人姜本全与本村村民潘某丁、蒙阴县蒙阴街道坪子村村民赵某乙合伙做水果生意。后姜本全与潘某丁因货款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12月16日上午,潘某丁驾驶鲁Q×××××银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与姜本全去处理交通事故,行至蒙阴县文化路北段时,二人因货款问题发生争执,姜本全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欲捅刺潘某丁颈部,因潘用胳膊阻挡,刺中潘面部。后潘某丁逃走,姜本全持刀追赶,追至蒙阴县文化路东侧明德花园小区,持刀照潘颈部等处捅刺数下,致其双侧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证人李某、殷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姜本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本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赵某甲、姜某甲、潘某乙请求追究被告人姜本全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丧葬费23826元。被告人姜本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不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姜本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其行为构成自首。2、被害人欠款不还,具有明显过错。3、姜本全系偶犯,初犯。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9月,被告人姜本全与本村村民被害人潘某丁、蒙阴县蒙阴街道坪子村村民赵某乙合伙贩卖樱桃、桃子。姜本全负责在蒙阴县收购,并与果农约定年底结清收购款,潘某丁、赵某乙负责在江苏省太仓市、苏州市等地销售,将销售款汇给姜本全。姜本全认为潘某丁还有部分销售款未付清,三人合伙期间的账目一直未清算,姜本全多次催要,潘某丁一直未付。2013年12月15日晚,姜本全因潘某丁造成自己没钱支付果农及他人欠款,产生杀害潘某丁并自杀的想法。次日,潘某丁驾驶本村村民姜某丙的鲁Q×××××银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载姜本全去处理交通事故,姜本全携带一把单刃尖刀前往。潘某丁驾车行至蒙阴县文化路北段时,姜本全下车小便,后二人在车内聊天,聊天过程中因归还货款问题发生争执。姜本全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欲捅刺潘某丁颈部,因潘用胳膊阻挡,刺伤潘面部。后潘某丁逃出车内,姜本全持刀追赶,追至蒙阴县文化路东侧明德花园小区时潘某丁摔倒,姜本全持刀照潘某丁颈部等处捅刺数下,致其双侧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姜本全将单刃尖刀扔至明德花园小区西侧路沟内,给其姐夫王某打电话后坐在文化路公务员小区大门口附近路沿石上等候民警将其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于2013年12月16日证实:今天下午二点多,我在公务员小区后面冠鲁建设工地二楼上干活,听到前边有人喊救命。我在阳台上看到一个小青年提着刀在楼前空场上追另一个小青年,两人都朝北跑,相隔二三米远,后面拿刀的小青年把前面的小青年拽倒地上,随后用刀捅了倒地的那个年轻人脖子一下,被捅的那个小青年头朝东脸朝北,拿刀的小伙子摁着被捅的那个年轻人的头又对着他的脖子捅了好几刀。接着我下楼到被捅的那个小青年身旁,他口吐白沫,捅人的那个小青年正朝西门走,顺着门口西边南北路朝北走,快走到路北边尽头的时候,又拐回来坐在西门口路边上,过一会公安过来,他也没跑,公安把他带到车上。他拿的是平时杀羊用的那种刀子,木头把,前面是尖的,刀长二十公分,他把刀扔在路北一个水沟了。(2)证人殷某证实:今天下午2点30分左右,我和刘某、孙某甲在明德花园29号楼东边,看见从29号楼前面跑出来两个人,前面的那个人往北跑,两个人脸上都有血,其中一个人喊救命。因为那边路面不好,我再抬头时看见在前面跑的那个人坐在地上,后面追的那个人把前面那个人的手抓住,右手拿着一把刀子朝他脖子部位捅了一刀。我到他们身旁,后边追的那个人又要捅,我推了他肩膀一下,孙某甲说:你杀人,还活吧?后面追的那个人坐在地上说:不活了。我就到北边打电话报警,报完警发现捅人的那个青年不见了。我们商量着去找捅人的人,看着他从小区西门北边往南走,到了西门口就坐在路东路沿石上打电话,直到警察来,他都没走。捅人的刀子是一把杀羊的尖刀,后来发现在29号楼南边。(3)证人刘某、孙某甲证言与殷某证言内容一致。(4)证人徐某甲证实:今天下午2点40分左右,我在明德花园小区建筑工地仓库干活,听见外边有人没个好腔的吆喝,在大门进来向北转弯的路口,我看见一个中等身材的男青年骑在另一个男青年身上,右手拿把刀比划趴在地上的男青年的脖子,捅没捅我没看清,趴地上的男青年头朝东脚朝西,趴在地上,头还向上一仰一仰的。我听见周围楼上有人喊:捅了好几刀了,这个人白搭了,没救了。我赶紧拿出手机打110和120。捅人的男青年起来拿刀向西走,走了五六步远又转身回来,走到趴在地上的男青年身边,向趴在地上的男青年脖子捅了一刀,然后拿着刀向西走了20到30米远把刀子扔在路北的沟里。过了十多分钟,120救护车来了,医生看了看说人已经死了。我到沟边看了看中等身材男青年扔的是一把木把单刃尖刀,就是平常说的杀羊刀。(5)证人孙某乙的证言与徐某甲的证言内容一致。(6)证人袁某证实:2013年12月16日14时40分左右,我和俺医院的于宗峰、秦大利到蒙阴县公务员小区北边的工地,发现地上趴着一个男青年,头朝东脚朝西,脖子左边有一个刀口,有不少血沫子。我把他翻过身来,摸了摸颈动脉,无脉搏,扒了下眼睛发现瞳孔散大,呼吸心跳停止,生命迹象消失。(7)证人王某证实:今天下午3点左右,我小舅子姜本全给我打电话说他把他村里的潘某丁杀了,让我照顾他老婆孩子,我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北环路等着报警。2012年的时候,姜本全和潘某丁一块合伙收桃,后来因为经济上的事分开了。姜本全负责收,潘某丁往外卖,潘某丁卖了桃之后没给姜本全钱,具体潘某丁欠姜本全多少钱我不清楚。姜本全平时很老实,也不打仗,这次可能是因为向潘某丁要账,他不给,激动把他杀了。(8)证人赵某乙证实:2012年5月,我和姜本全、潘某丁合伙贩卖樱桃,我和姜本全在烟台、泰安天宝还有当地收购,潘某丁负责卖,他在江苏太仓有个水果行,我们合伙的时候账目都在姜本全那里。贩卖樱桃就干了38天,赚了75000元,本金都是姜本全垫付的,大约5万块钱,后来姜本全应该把钱拿出来了。75000元钱的账目我们三个人一块算的,钱没分,商量着再一块弄桃就放那当本金用。2012年的6月,我们开始贩卖桃,姜本全在蒙阴当地收购,我在苏州和昆山卖货,潘某丁在太仓卖货。姜本全收桃的时候不给现钱,先打条,年底和果农结账。我们贩卖桃干了2个半月,从我那卖的货款我都给姜本全了,大约80万元,潘某丁那边大约卖了160万元。我们从贩樱桃到贩桃结束,应该赚了20万元左右,这个帐一直没算。因为姜本全说潘某丁还有58万没打回来,潘某丁说不到50万,就一直没算成。2012年年底,潘某丁正好回来,俺三个还有姜家沟的刘继强一块吃饭,吃饭的时候说吃完饭算账,吃完饭后就都走了,一直没算,后来我想这个钱要不回来了,就没和他们常联系。要是算账,我能分7万块钱。我们贩卖樱桃的时候潘某丁提议弄钱放高利贷,赚了钱平分,我没同意,姜本全也没说话。贩卖桃的时候,潘某丁和姜本全一块放高利贷,用的钱就是贩卖桃卖回来的桃款,后来我听说他们一块放高利贷,放跑了十多万,具体多少我不清楚。这个事是我向潘某丁要钱的时候潘某丁和我说的,钱他也没给。后来我还跟姜本全要过钱,他说潘某丁没给他,让我找潘某丁要。一直算不成账我们就分伙了,我和潘某丙合伙,姜本全和潘某丁各人干各人的。2013年的时候姜本全在潘某丁太仓的水果行卖水果,我听潘某丙说姜本全在潘某丁水果行代卖三年,不要手续费,潘某丁欠姜本全的钱就没有了。潘某丁代卖费按5%收,卖出多少钱就扣5%的利润。2012年8月底9月初贩桃结束后,俺三个人和潘某丙一块收购土豆,年底赚了60000元,账是我和潘某丙、姜本全算的,我和潘某丙每人15000元,剩下的钱姜本全拿走了,姜本全说潘某丁欠他钱,这个钱就不给他了。干买卖大体出了多少货,赚了多少钱我有大体的数,一共赚了20万左右。贩卖樱桃赚了75000元,这是俺三个算好的帐,贩卖桃我那边卖了80万左右,潘某丁那边卖了160万左右,赚了十三四万,每人能分7万元左右。按理说潘某丁应该把卖的货款打给姜本全,然后赚了多少,我们平分,剩下的给果农,这个账一直没算,欠着果农的钱就一直在姜本全身上,果农要钱就找姜本全。(9)证人潘某丙(被害人潘某丁之兄)证实:姜本全和潘某丁平时关系很好,以前都跟着我收桃。2012年5月份,潘某丁和姜本全、赵健合伙收樱桃,姜本全负责在蒙阴野店收购,赵健负责在泰安天宝、烟台栖霞收购,潘某丁负责卖,除了太仓姜本全还把货发到江苏昆山、苏州代卖,这些都是姜本全和我说的,他们贩卖樱桃赚了75000元,这个钱也没算,都在姜本全手里。贩完樱桃之后,他们三人开始贩卖桃,他们的分工还是潘某丁负责在太仓卖,姜本全负责收,赵健在江苏昆山、苏州、太仓三个地方来回调货。桃是姜本全在蒙阴旧寨当地收购的,桃款一般都是欠着,卖了之后再把货款给果农。我知道苏州、昆山的货款都打回来了,潘某丁那边应该没打回来,这些事都是和姜本全吃饭的时候听他说的。贩完桃以后大约在2012年10月份,姜本全算了算账和潘某丁、赵健说潘某丁还有58万没打回来,潘某丁说还有45万,这些事都是姜本全和赵健跟我说的。他们从做买卖开始账一直是姜本全管理,没坐在一起算过账。除了他们之间的账目问题,姜本全还欠果农100万左右,村里的人的欠款有50万左右,外边的高利贷10万左右,邮政局的贷款14万,这些事都是我从侧面了解的,姜本全也和我说过。2012年年底,我和姜本全、潘某丁、赵健四个人存土豆,当时赚了60000元,我拿走1.5万元,其他的让姜本全拿走了,是我和姜本全还有赵健三个人一块算的账。2013年2月到4月潘某丁和姜本全两个人达成协议,姜本全和我说他从潘某丁太仓的代卖店卖3年货,他们之间的帐也不算了。2013年三四份,潘某丁用姜某丙在他那卖苹果的钱给姜本全打了4万元钱,分两次打的。2013年过完年后姜本全给潘某丁要钱,潘某丁给姜本全打了7次以上,每次五千以上,具体的数目我不是很清楚。我觉得姜本全杀潘某丁是因为他在外边欠钱太多,已经走投无路了。(10)证人赵某丙(姜本全之妻)证实:2012年左右,他和潘某丁、赵健合伙弄桃、樱桃。2013年开始姜本全自己干,因为潘某丁欠俺五六十万元钱要不来,就不合伙了。姜本全收水果都是在旧寨收的,这段时间不少人给姜本全打电话要账,也有不少人来家里要账,我都不认识。(11)证人杨某证实:前年我跟着姜本全做水果生意,前年、去年帮他收水果,今年7月去江苏太仓和姜某乙在潘某丁的水果行帮姜本全卖了两个月的水果。去年年底,我和姜本全算工钱的时候,姜本全说潘某丁在太仓建仓库、买车,欠了姜本全不少钱。今年我去太仓帮姜本全卖水果,都是白天我往外发货,潘某丁收钱算账,第二天早上和我算账给我现金,我累计多了给姜本全打回来,但潘某丁从来没给全过,姜本全催我向潘某丁要这部分钱,潘某丁就说没钱。潘某丁在太仓建仓库是真的,姜本全光说让潘某丁坑死了,但具体欠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个人认为姜本全肯定是让钱逼的,姜本全贷款、欠果农的钱、还欠个人的,都找他要钱,潘某丁欠姜本全的钱就是不还,姜本全可能压力太大了。(12)证人姜某乙证实:姜本全和潘某丁关系还行,去年两个人在一起合伙做生意,我没见两个人红过脸、打过仗。我知道潘某丁欠姜本全的钱,要过账,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我觉得两人都没什么深仇大恨,除了经济上的纠纷没别的原因,潘某丁欠姜本全太多钱,姜本全压力大才把潘某丁杀了。(13)证人徐某乙证实:大约在2009年左右的时候,我从代购点收购的桃都卖给蒙阴街道办事处姜家沟村的姜本全,我从中每箱桃抽一元的代购费。我们合作的时候,姜本全每次收完桃后二三个月就把桃款结完。2013年的桃款姜本全还没给我结完,我一共给他收了大约四十三万的桃,其中包括我的代购费,到现在他给我12.2万元,还欠我30万左右。2012年时候,我给姜本全收了大约42万的桃,都给我结清了。(14)证人姜某丙证实:昨天9点左右,潘某丁骑摩托车上俺家,说他前阵子出了交通事故要到蒙阴处理,借我的车用用。昨天下午5点多,我表弟给我打电话说姜本全把潘某丁杀了。姜本全和潘某丁是一块长大的,都怪好,他俩去年合伙做过水果买卖。赚了多少钱、他们之间的经济来往我不清楚,只是听说潘某丁欠姜本全不少钱。姜本全今年八月十五的左右时候借了我2万元钱,说是还贷款,我和他要过几次,他说没有。他还欠俺哥姜西伟7万多元钱。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蒙阴县公安局蒙公(刑)勘(2013)K3713283000002013121601号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蒙阴县文化路北段东侧正在建设明德花园小区,自文化路北段向南25m,靠西侧绿化带的东侧停放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车头向南,车牌号鲁Q×××××,车右侧副驾驶车门后侧滑门外侧面在1.5×2.5m范围内散有大量涂抹状及甩溅血迹,相应处西侧地面、路沿石、绿化带植物上在3×4m范围内散落有大量滴落状血迹。车内驾驶座、副驾驶座、方向盘、前台面等车内物品上沾附有大量涂抹状血迹。自面包车向南85m文化路东侧绿化带内有一牛仔夹克衫,衣服黑色内衬向外翻转,其外侧面上沾附有大量涂抹状血迹。继续沿文化路向南80m,路东侧为正在建设中的明德花园小区临时入口,水泥路面,自路口向东为东西水泥路面,路北侧为水沟,沟深70cm,宽150cm,距南侧路面250cm,向西距临时出入口27m北侧沟底内中间位置有一把木柄单刃刀,长26cm,沾附有大量血迹。沿该水泥路继续向东28m有一三岔路口,向北通往在建明德花园小区内,简易石子沙土地面,三岔路口北侧12m,路中间位置仰面躺着一男尸,头朝东,脚朝西,尸体头面部、胸部沾有大量血迹。尸体北侧地面上在120x110cm范围内有大量血泊及喷溅状血迹,血迹东侧45cm靠北侧地面上有一“c0olpad”手机。自上述面包车沿文化路路面东侧向南,经明德花园临时路口向东,经三岔路口至尸体处地面有大量行进中滴落状血迹。现场提取:面包车上的血迹6处、路面上血迹3处、地面上血泊1处、地面上喷溅血迹1处、沾血夹克衫1件、沾血尖刀1把、手机1部等;绘制现场图1张;拍照24张。3、鉴定意见(1)蒙阴县公安局公(蒙)尸鉴(法)字(2013)1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衣着检验:上身穿双肩为黑色带有白圆图案的鸡心领长袖T恤,该衣前卫双层,该T恤右衣领缝缘处见一0.5cm长破裂口,T恤右前上胸部近右领缘处在6.5×5.5cm范围内散在三处破裂口,自上而下见“V”形、“V”形、斜形破裂口,分别长8.8cm、2.5cm、1.8cm。最上侧“V”形破裂口内侧面见一2.1cm长的破裂口。左衣领缘中段见一2.1cm全层破裂口;腰扎带有”LV”标志铁卡褐色腰带;下身穿兰色牛仔裤,该兰色牛仔裤前侧自腰部至双膝见散在血迹附着,左臀部及右裤腿下部后侧散在血迹。该牛仔裤右裤兜内见“iPh0ne”手机一部及银色金属钥匙一个。尸表检验:尸长176cm。尸斑浅淡,分布于背侧,呈红色,指压稍褪色。尸僵分布于全身。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双手见有大量血迹。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为6mm,双眼球睑结膜苍白。口唇粘膜苍白。左颧部见一1.1cm长的皮肤裂创,深达皮下,创缘整齐。左下颌底部见一3.1cm长浅表皮肤划伤,边缘整齐,并与上侧见有1.5cm×0.8cm表皮剥脱。左下颌底部见一3cm长的左高右低斜行创口,上创角锐,下创角钝,创缘整齐。左颈部下段见一2.7cm长的近横形创口,上创角锐,下创角钝,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右下颌缘中段处见一0.7cm长的浅表皮肤裂伤,深达皮下,边缘整齐。右颈部中段见一3.5×1.1cm的斜形创口,该创口右下为两个创角,均为锐角,上创角为钝角,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并见有皮肤划伤自创角向项部延伸。右锁骨上大窝见一右高左低斜形1.9cm长创口(创口上创角锐,下创角钝,创缘整齐)及4.2cm长皮肤裂伤(创缘整齐)。左手环指可见戒指一枚。解剖检验:头皮无损伤。颅骨无骨折。脑组织无损伤。左下颌底部创口向内下延伸,相应处肌肉、甲状腺断裂。左颈部下段创口向内侧延伸,相应处肌肉断裂、颈内静脉外侧全层断裂、第6颈椎见骨皮质断裂。右颈部中段创口相应处肌肉断裂、颈内静脉前外侧见全层破裂口、咽喉部甲状软骨上缘见一2×0.7cm创口,深达咽喉腔。胸腹部皮肤、皮下软组织无损伤。肋骨无骨折。胸腹部脏器无破裂,胸腔无积液。脾脏被膜皱缩。胃内空虚。分析说明:①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左颈部下段创口致左颈内静脉外侧完全断裂,右颈部中段创口致右颈内静脉外侧完全断裂;尸体伴有尸斑颜色浅淡,双眼结膜、口唇粘膜苍白,脾脏被膜皱缩等显著全身失血性征象;而其他重要生命器官未见致命性的暴力性损伤,故可以认定潘某丁系因颈部创伤致双侧颈内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②根据损伤特征,如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等形态特征分析,上述损伤符合单刃锐器作用所致。鉴定意见:潘某丁系被单刃锐器捅刺颈部致双侧颈内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临沂市公安局(临)公(刑)鉴(遗)字(2013)52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木柄单刃尖刀上、尸体北侧地面上、姜本全面部喷溅血样斑迹及面包车向南85米文化路东侧绿化带内牛仔夹克衫左前胸部血样斑迹为人血,是潘某丁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9709×1017;文化路沥青路面上血样斑迹为人血,是姜本全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2351×1020。(3)临沂市公安局(临)公(刑)鉴(遗)字(2014)16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纱布提取的鲁Q×××××面包车驾驶座上及右后侧滑门外侧血样斑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潘某丁,可能性为4.9709×1017,支持该血迹为潘某丁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物证沾有血迹的尖刀一把、牛仔夹克一件、显示被告人姜本全面部有血迹的照片一张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姜本全表示无异议。5、书证(1)提取笔录及清单,证实办案人员于2014年4月16日在姜本全家堂屋提取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对账单五页(卡号62×××14户名姜本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对账单一页(卡号62×××16户名姜本全)、活期明细四页(卡号62×××53户名赵某乙)、账本一本。(2)账单及账本复印件,证实姜本全与潘某丁合伙账目情况。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9日,侦查人员提取了蒙阴县明德花园小区项目部办公室监控录像一份,录像中,被告人姜本全追赶被害人潘某丁后骑至潘某丁身上持刀捅刺潘,有人劝阻,姜本全不顾劝阻继续捅刺,后姜本全起身行走后再次骑至潘某丁身上,姜本全起身观察潘某丁后离开。7、综合证据(1)受案登记表及110接警记录单,证实蒙阴县蒙阴街道召子官庄村村民李某于2013年12月16日14时55分电话报警称,在公务员小区门口附近一男子被人捅伤致死。(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6日14时40分左右,蒙阴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到指令称,有人在公务员小区门口持刀行凶。民警赶赴现场,在公务员小区大门口北边路东的路沿石上发现一双手沾有血迹的青年男子(姜本全),自称杀了人,民警遂将其控制。根据该男子指认,民警在冠鲁集团建设工地大门口附近水沟内提取沾有血迹的单刃刀一把,在楼间空地上发现被害人及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3)户籍证明、死亡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本全,曾用名姜本胜,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蒙阴县蒙阴街道姜家沟村;被害人潘某丁,男,1987年4月7日出生,住蒙阴县蒙阴街道姜家沟村,2013年12月16日因他杀死亡。8、被告人姜本全供述:2012年5月,我和潘某丁开始合伙贩卖水果,我在蒙阴收水果,潘某丁在苏州太仓卖,一开始我们卖樱桃,后来又卖桃和苹果,都是赊果农的。中秋节算账的时候,总共卖了260万的货,他给我打回来200万多一点。除去成本总共挣了10万元,每人5万元,他欠我53万的货款。今年我们两人不合伙了,我在他货行卖货,他又欠我8万多元,今年10月我去他的货行时他还给我1万多元,现在他总共欠我60万。这些钱都是我欠果农的,果农都向我要钱,我就先从银行贷了40万还了果农的钱。今年我干到现在潘某丁欠我钱不给我,银行的贷款还不上,资金链条就断了,果农问我要钱。潘某丁欠了一腚的帐,他也还不上,我的压力很大最近就想不开。今天早上他开车接我让我和他一块去处理他的交通事故,我从家里拿一把刀子放在我的上衣左侧内的口袋。他开车拉着我想找和他出事故的那个小孩商量商量怎么处理,但没找到。到了快12点的时候,潘某丁说不找了,我说回家,他就拉着我从兆明饭店东边十字路口朝北走,走到头后,我下车到路边小便,潘某丁把车头调过来朝南,停在路西侧。我之前就想和他说说我们两人的事,但一直没空。上车后,我和潘某丁说咱两人在这说说,我们就开始在车里聊。一开始聊得很好,说怎么样一块挣钱之类的。聊天的时候,有好几个给我打电话要钱的,我就向潘某丁要钱,说现在缺钱,朋友都打电话要钱,家里的亲戚都借了,想让潘某丁给我一点钱先用着,但我一提钱他就不说话。后来我们话赶话越说越僵,我说我现在很困难,求他还我钱,潘某丁说欠的帐他都认,但短时间还不了。我一听他不想还,我现在让钱为难成这样,亲戚朋友都不愿理我,火气顿时上来了,我说:我们一死百了,你别活了,我也不活了,都不过了。我一边说一边用右手从我的上衣左侧内兜拿出刀子,拿出刀子的时候潘某丁很害怕喊:你干什么,干什么。我拿刀子朝他脖子捅了一刀,他用胳膊一挡刀子可能捅到他左脸颊,我看到他脸上有血,他打开车门下了车,我拿刀子在后边追,潘某丁把他的那件外套扔在路东边,跑进路东侧的一个建筑工地大约50多米,潘某丁自己摔在地上,我拿刀子跑过去,他头朝东脚朝西仰面躺在地上用脚踢我不让我靠近,在那喊救命。我当时也红眼了,没顾虑那么多就想弄死他,再自杀。我右手拿刀上去先用左手把他蹬我的腿按到他身体的右侧,然后我跪在潘某丁南边的地上,再用左手按着他的左手,然后朝他脖子捅了两刀。捅完后,我起身时发现我的右手和刀子上都是血,潘某丁面朝北趴在那里,边上来了好几个人了,其中有人说:小伙子,你这是干什么,不想活了吗。我说:我不想活了。我朝这个工地的大门口往回走,想上车拿我的手机,快走到工地大门口的时候,我把刀子扔在路北边。我上车拿了手机,给俺姐夫王某打了个电话,说我把潘某丁捅了两刀。我当时想院里肯定有报警的,就在门口等公安机关来抓我,过了不久民警把我带到刑警大队了。潘某丁欠我的53万元,他当时和我说他干买卖经营需要钱,去年我们合伙卖桃快干完的时候我才知道他用这钱买了一辆迈瑞宝轿车,养了一个小老婆,赌博,吸毒,还在苏州太仓的市场里建了一个小恒温库。最近向我要账的人很多,手里没钱,贷款也贷不出来,快过年了,把我愁坏了,就有了轻生的想法。我又想我之所以到这一步都是潘某丁造成的,我不活了,他也别想活了,我的想法很简单就是把他杀了,我也不活了。我昨晚躺在床上的时候,还摸了摸心脏的位置,当时想把潘某丁捅死,自己再朝自己心脏来一刀,这样就都解脱了,所以我今天出门的时候带上了刀子。因为我们一直关系很好,昨晚毕竟还只是一个想法,今天中午话赶话吵起来,我没压住火,就朝他脖子上捅的。当时我捅潘某丁脖子就想杀他,我想冬天穿的衣服厚,捅其他地方可能捅不死,才朝他脖子捅。我拿的刀子是我们家的,是把木把单刃尖刀,刀全长20公分,刀刃长12公分,这个刀买了三、四年了,是从蒙阴县大集场子赶集的时候买的。平时放在家里杀个兔子、狗时用的。我和潘某丁是一个村的,以前关系很好才一块合伙干买卖。在出事之前我们关系还是不错,要不他也不会叫我和他处理他的交通事故。潘某丁老婆姜某甲现在和他打离婚,两人分居很长时间了,他在外边还有一个小老婆。潘某丁今天开的车是借的我们村姜某丙的银白色昌河面包车,车牌号为鲁Q×××××。我没有和潘某丁合伙放高利贷,潘某丁提过放高利贷,我和赵健没同意,至于潘某丁放没放高利贷我不清楚。上述证据,均己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具备客观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本全因经济纠纷而故意将被害人潘某丁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本全投案自首,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依法可对被告人姜本全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姜本全系偶犯,初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害人欠款不还,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本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姜本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赵某甲、潘某乙、姜某甲丧葬费23826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恩廷审 判 员 丁邦永代理审判员 张胜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艳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