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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云雷与杜玉栋、杜青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雷,杜玉栋,杜青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张云雷,男,22岁,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杜玉栋,男,5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杜青楠,女,1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雷诉被告杜青楠、杜玉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原、被告现已和解。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雷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