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发龙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蒲刑初字第00006号辩护人张某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92********,汉族,高中文化,村民。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参,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22时许,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在蒲城县城区北转盘南约100米处迎宾路盘查时,对一辆车牌号为陕D870**黑色吉利金刚三厢轿车示意靠边接受检查时,该车司机被告人王某甲因系无证驾驶,为逃避检查,在加速强行闯卡逃避检查时,将执勤民警赵某某撞伤,并将双黄线上的“警察查车”字样的牌子撞飞。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交警并未向被告人示意停车,被告人不是强行冲卡,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陕D870**号小轿车行至蒲城县迎宾路北转盘向南时,看到交警在北转盘南100余米远处对进城车辆进行设卡检查。被告人王某甲因系无证驾驶,恐被执勤民警检查后处罚,即加速闯卡欲逃避检查,在加速过程中,将交通协管员赵某某撞伤,后又将双黄线上“警察查车”字样的牌子撞倒。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2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7月29日晚上九点多,他开着朋友魏某的车和他外甥宫某某、朋友张某某、刘某去上王镇东芋村给人送了一台电脑,回到蒲城县城区到北转盘南边时,看见迎宾路西侧路边停着几辆闪着警灯的警车,警车旁边停了许多车,车的北边站了一排交警,都戴的警察帽子,身上穿的反光条背心,警察的北边迎宾路西半边路面上东西向摆了一排锥筒。他给副驾驶位置上的张某某说有交警挡车,不知谁说了句慢些。他继续开车往前走,因为他没有驾照,心里慌,害怕交警挡他的车,他没有减速而是加油提速朝东打方向准备冲过去,车压到迎宾路中间的双黄线上时,他听到张某某说:“交警、交警。”他头朝西扭的看迎宾路西边的交警,同时脚底下还加油了,听见“咚”的一声,车的前挡风玻璃就烂了,一片花啥都看不见,许多小玻璃渣落到他的脸上、身上,他慌了踩刹车的时候踩了一脚油门,又听见车撞到铁牌子一类东西上,这时他从侧面看见有交警过来挡他的车,同时有一辆车挡在他车的前面,他就被从车上拉了下去,被带到蒲城县交警大队了。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九点,他们中队按上级通知,在蒲城县北转盘迎宾路以南100多米的地方设卡,对进城的可疑车辆进行检查,中队长王某乙排他站在路中间的双黄线上,对进城的可疑车辆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他手里拿着荧光棒,路的西侧停着两辆闪着警灯的警车,中队其余人在警车旁边,负责对他示意靠边的车辆手续进行检查,他就在路中间双黄线上放着的“警察查车”的牌子北边站着,挡的车已经少了,他就在双黄线上向南往牌子跟前走,感觉到左腰部被啥撞了一下,就啥都不知道了,等他醒来时,已经在医院。后来听同事说,是一个无证驾驶小轿车的小伙,因无驾驶证强行冲卡,才把他撞伤了。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8日21时许,他陪王某甲去上王东芋村送了个电脑然后往县城广场走,车上还有他媳妇、他娃、王某甲的外甥,王某甲说要给人还车。车刚过了北转盘,他们就看见前面有七八个交警在查车,当时王某甲提高了车速继续往南开,他媳妇说了一句“你开慢些”,王某甲说“你别管,把你娃管好就行了”。接着就有个交警给他们的车示意靠边停下,他发现王某甲没有减速的意思,还继续往前开,他给王某甲说了一句“你慢些”,但是王还是没有减速,然后就把交警撞了,这时王某甲继续往前开了一节撞倒了警示牌,然后其他交警就开车上来强行拦下他们的车,把王某甲拉了下去。4、证人刘某、宫某某的证言,证明的情况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但均未证明交警示意停车。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14年7月28日晚上,他们中队都参加了交警大队根据上级文件安排的全国统一检查行动。根据大队安排九点到蒲城县迎宾路北转盘向南100多米远的路上设卡检查,到十点时,他正在路西侧对被挡住的车辆进行检查,听到咚的一声,然后,回过头看到一辆黑色轿车把执勤民警赵某某撞的倒在路上,还把放置在路中间的牌子撞飞了,速度才慢慢停下来。他就安排人把赵某某送到蒲城县医院去检查,又安排执勤民警把开车的司机控制,并打电话将情况给上级领导汇报,对现场进行保护。6、证人武某某、董某某、原某某、师某某的证言,四人均系2014年7月28日晚执勤的民警,证明的情况与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基本一致。7、证人王某丁的证言,他是蒲城县医院神经外科的医生。他们科室7月29日晚12时左右,收治了一名叫赵某某的男性病人,他是赵某某的主治医生。赵某某被送来时,前额部可见多处皮肤擦伤,经拍CT检查,初步诊断是:一、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1、蛛网膜下腔出血。2、双侧额叶脑挫裂伤。3、枕骨线样骨折。二、全身多处软组织伤。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他是赵某某的父亲。2014年7月28日晚上,赵某某在执勤时被冲卡的车撞伤了,被送到蒲城县医院住院部六楼的神经外科住院治疗,现在还在住院治疗。赵某某的头被撞伤了,导致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还有软组织受伤。赵某某现在头有些阵疼,右眼有些跳,其他的都已经好了。9、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及周围概况。10、诊断证明,证明赵某某被蒲城县医院诊断为:一、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1、蛛网膜下腔出血。2、双侧额叶脑挫裂伤。3、枕骨线样骨折。二、全身多处软组织伤。11、抓捕经过,证明2014年7月28日22时50分许,蒲城县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民警贾某某、任某接蒲城县交警大队移交的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将该王某丁回派出所进行讯问。12、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证明赵某某系该大队城区一中队交通协管员。13、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蒲)鉴(法医)字(2014)2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赵某某头部损伤引起颅骨骨折,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和蛛网膜下腔出血,但不伴随有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其损伤属轻伤一级。14、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共2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谅解,建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15、户籍、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车辆的执法行为,驾车加速强行闯卡,妨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未强行冲卡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辩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维人民陪审员 王文社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