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崔军与王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王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崔军,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汉玉,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军与被告王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雨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