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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崔军与王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王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崔军,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汉玉,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军与被告王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雨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