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树全与郑永国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全,郑永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王树全,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8日,农村居民。被告郑永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8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全与被告郑永国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全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树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全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杜同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