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诸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郑永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芹,郑永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13号原告张玉芹。被告郑永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芹诉被告郑永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玉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芹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隋依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