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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诸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郑永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芹,郑永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13号原告张玉芹。被告郑永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芹诉被告郑永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玉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芹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隋依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