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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袁伟龙与武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龙,武邑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行初字第7号原告袁伟龙,法树信息咨询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底江欣,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邑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靳凤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武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伟龙诉被告武邑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龙撤回起诉。案件���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张延华审 判 员  赵 凯人民陪审员  陈一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