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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初(一)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柳州市维特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维特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一)字第871号原告柳州市维特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B-24-1-2地块。法定代表人曹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轲,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斌,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明智,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古亭山民族商城一区H-2-2号。法定代表人潘巧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明智,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维特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维特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维特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0元(原告柳州市维特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柳州市维特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钿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