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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44岁,1970年10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查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字(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23**警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太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华路立交北100米处,追尾于临时停在道路中间查看车上装载货物情况的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且将正在查看车辆的高某某撞倒致伤。民警接警后处理事故时,发现冯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血醇检测,经检测,冯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50.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高某某使用注销状态的驾驶证驾驶载物三轮汽车随意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家人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23**警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太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华路立交北100米处,追尾于临时停在道路中间查看车上装载货物情况的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且将正在查看车辆的高某某撞倒致伤。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大队接群众报警后,至案发现场发现冯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血醇检测,经检测,冯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50.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高某某使用注销状态的驾驶证驾驶载物三轮汽车随意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冯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在卷为证;有证人刘统伟、李晓梅的证言在卷为证;有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肇事车辆照片、事故车辆受损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及返还物品凭证、扣押物品返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在卷为证,有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样提取照片、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鉴检字(2015)第0042号血醇检验报告在卷为证,有被害人高某某的诊断证明、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在卷为证;有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在卷可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血醇浓度达到250.91mg/100ml,故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唯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后能主动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刑期执行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蔡唯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