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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高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甲、梁某、梁某某乙、佐某某与王某某、汪某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甲,梁某,梁某某乙,佐某某,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高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佐某某,女,汉族,系三申请执行人的奶奶。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系被执行人王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甲、梁某、梁某某乙、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汪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该案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00)高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00)高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