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商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山东恒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363-2号原告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山,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山东恒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夕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鄄商初字第363-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山东恒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150000元。现因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恒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150000元存款的冻结。审���长高瑞环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誉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