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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诉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洲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万元、徐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洲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万元,徐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诉保字第4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号顺枫花苑1号第1-2层。负责人王国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贵成,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员工。被告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540号1602房。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神洲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神农路499号。法定代表人李丽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万元,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徐美,女,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洲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万元、徐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股权等财产;或者冻结、查封被告李万元、徐美名下价值2600万元的财产和被告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洲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股权;或者冻结、查封被告李万元、徐美名下价值2600万元的财产和被告耒阳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洲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雪峰代理审判员  文 芳代理审判员  吴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娟校对责任人:文 芳 打印责任人:李玉娟 来自